2010-05-16

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与价值论基础

    近日,由湘潭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廖永安教授主持的省社科基金项目《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与价值论基础》(项目批准号:08JL02)通过结项评审,被专家组鉴定为“优秀” 等级。
    一、该项目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近年来,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发展,客观上要求证据立法和证据学理论的研究状况能与之相适应,而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过于简约、粗疏的证据规范与新的审判方式之不适应性日渐突出,甚至成为制约新的民事审判方式实施的瓶颈。当前,完善民事证据立法逐渐成为社会共识,由一些学者进行的草拟证据法或民事证据法的工作亦已进行多年,但在如何构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问题上仍存在不少分歧。对此,单从问题本身来思考和分析是不够的,应该回到更高的层次上去寻找答案,即需要将这些问题同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联系起来。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就是作为证据法制、收集证据以及证明等活动以及证据法学研究的理论支持和指导力量。近年来,我国证据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可谓是风生水起,在传统的认识论基础上提出了很多有新意的观点。诸如“认识论”观点即将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作为我国证据制度的惟一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价值论”观点则认为形式理性观念及程序正义理论应当成为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而主张“认识论”与“价值论”结合的“二元论”观点亦有所区分及侧重:一种强调价值论中的程序正义,价值具有一元性;另一种则注重证据法学价值的多元性并力求平衡。证据法学和“真”的问题的探讨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作为诉讼制度所致力实现的主要目标——发现真实,可谓具有超越法系的普遍意义,各国的诉讼理论都承认发现真实对法院做出正确的裁判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司法实践证明,仅仅讨论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并不能完全解决证据法学所面临的问题,而必须将价值评判或者伦理学引入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的探讨之中。研究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方面对证据立法具有指导意义,另一方面能为已经存在的证据规则提供合理的解释,通过对其的探索,亦能提出重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相关途径,故从哲学的高度来探讨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在理论上具有必要性,在实践上具有紧迫性。
    二、研究成果的主要内容、重要观点或对策建议
    民事诉讼中查明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既是一种认识活动,又是一种价值选择活动。故仅仅探讨本体意义上的“真”并不能完全解决民事证据法学所面临的问题,而必须将价值评判引入民事证据法学基础理论的探讨之中。因此,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马克思主义价值论应当同为我国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并应在实现认识论与价值论圆融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科学建构。
    该研究成果以我国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和价值论基础为研究主线,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部分 民事证据法学的认识论基础
    该部分从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着手,论证诉讼证明活动是一种特殊的认识活动,诉讼证据制度应以认识论作为理论基础;并通过对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内心确信证据制度等不同诉讼证据制度认识论基础的历史演变进行分析;认为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科学的认识论,对诉讼证据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而论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应成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部分 民事证据法学的价值论基础
该部分对价值论的地位、研究对象、特点及其历史沿革展开讨论,坚持司法证明应以马克思主义价值论作为其理论基础;并通过对目的与价值这一对范畴的区分,深入分析民事证据目的的多元化与价值多样性的关系;随后对司法证明活动的自由、秩序、公正、效益、安定等基本价值目标,以及权衡与选择诸多价值目标时所应遵循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统一、兼顾多样与突出重点的统一、择优与代价的统一等四大原则进行逐一解析。
    第三部分 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圆融: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科学构建
    该部分通过对真理、实践与价值三者关系的深入剖析,明确认识论与价值论的内在联系与区别;科学解读民事证据法中几对法哲学范畴;在如何实现认识论与价值论圆融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主要证据制度,诸如具体的证据规则、证据的收集与保全、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制度、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及质证与认证制度等一系列存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一一解析,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应建议,试图通过对诉讼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探索,提出重构我国证据法律制度的可能途径。
    三、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实践意义、社会影响及研究方法
    对民事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构架和相关制度设计进行充分、深入和系统研究,这既是该课题研究的重点,也是研究的难点,更是研究的价值之所在。这些问题既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又很难用传统诉讼理论加以说明,而以往的研究对这些问题是关注不够的。但不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既无法从理论上回应和解决它们,也无法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特别是民事诉讼证据制度改革以及为相应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思路,更无法为司法证明活动提供有效可行的具体操作方式,因而对该课题的研究具有相当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该研究成果紧跟时代脉搏,符合新时期党的方针政策,并以充分的实证研究为基本依据,立足转型期民事证据制度的新特点、新要求,以推动我国民事证据理论研究与立法工作为目标,相信该研究成果的面世将会产生较好的社会反响。
    该研究成果主要采取比较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以民事证据法学的理论基础为视点,对不同诉讼证据制度理论基础的历史演变过程进行比较,为我国民事证据法学理论基础的研究寻找参照,并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机制与世界各国的做法进行对照比较,从中发现差距与区别以寻求解决措施。另一方面则以完善民事证据立法为目标,直接面对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现实问题,紧紧围绕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科学建构开展实证研究,对我国目前诉讼证据制度及其周边制度的运作现状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切合实际地发现问题并进行相应的理论反思,从而提出科学合理的制度建构方案。
    该研究成果把脉当代民事证据理论的诸多现象与问题,拓宽视界,引入新思路,从新的维度上研究民事证据理论的新问题,使其从单纯认识论的逻辑演绎延展为一种思想的持续进程,进而让我们的民事证据法学理论凸显出自身的文化与思想的价值内涵。
    该研究成果将哲学、伦理学、历史学及法哲学融于一体,为我们借鉴其研究方法分析民事证据法学提供了难得的途径。基于民事证据法学不论在宏观的思想层面还是微观的制度层面上都给我们留下了太多的困境与疑问,因此我们完全有必要从一个别样的视角来把握传统司法证明活动的作用和地位,并试图从研究视野的拓展和研究方法的创新中倡导民事证据法学理论的多元化和前沿探索的个性化。
    该研究成果对传统认识论与证明方式的质疑与反叛为重新认识与分析民事证据法学理论带来了契机,试图将人们的视角转移到民事证据制度建构的多种可能性中去,从证据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与比较中探寻民事证据法学理论的立身之道,从而揭示出一个不同与传统语境下的、全新的分析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