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9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公示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省文明委工作部署,进一步提升省直机关文明创建科学化水平,根据巡视、主题教育整改落实的要求,省直机关文明办制定了《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实施办法》)。

按照《湖南省文明单位测评细则》及省文明办、省直机关文明办创建工作要求,省社科院在全院全面开展创建省文明单位活动,现将有关实施办法进行公示

 

 

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省文明委工作部署,按照巡视和主题教育整改落实的要求,加强、改进文明单位管理和创建工作,提升省直机关文明创建科学化水平,经研究决定,对文明单位实施动态管理。为此,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文明委全会、省文明委全会精神,结合省直机关特点,充分发挥考核测评指挥棒作用,建立日常管理、多维评价与结果运用融为一体的文明单位综合考评和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工作自然留痕、数据随时提取、结果自动生成,保障考评客观公正,激活群众创建热情,既做到“抓铁有痕”又避免“过度留痕”,让基层真正把工作抓在经常、评分记在日常、考核落在平常,克服文明创建“一年热一年冷”“牌子到手,创建到头”和“两张皮”等问题,进一步提升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的科学性、实效性。

二、考评对象

考评对象为:省直机关工委评选表彰的届期内文明(标兵)单位和由省直机关工委推荐获评的届期内全国文明单位、省文明(标兵)单位,以及新申报创建的单位。

三、考评内容

按照中央文明委、省文明委制订的文明单位测评细则,结合省直机关实际,每年制订《省直机关文明单位动态管理指导性操作细则》。内容包括常规创建工作、特色创建工作、服务中心工作三个方面。考核测评满分为120分,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基础项目100分,六大类创建指标,主要考核常规创建工作,平时创建所做的具体工作。二是加分项目20分,主要考核特色创建工作及服务中心工作所取得的成效、获得的荣誉。三是扣分项目,不设扣分值上限,主要考核创建工作的负面结果,工作发生的差错、失误等。

四、考核方式

对不同层级的文明单位进行分类考评。考评通过上级评估、内部评价、外部评议三维考核模型进行。

上级评估由省直机关文明办综合了解并作出评估。一是运用“湘直文明”工作平台,了解创建日常工作。各单位每年对照《操作细则》,做好日常创建工作,并将工作中自然形成的通知、方案等文档和简易图片资料上传到湘直文明工作平台。常规创建工作一般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传,重大事项立即上传。特色创建工作和服务中心工作等加分项目佐证资料须在每年1220日前上传。1220日以后上传的计入下年度考核。二是开展“四不两直”实地调研,加大平时抽检力度。经常性开展实地抽查、暗访和调研,建立平时抽检纪实台帐,对被抽检单位情况及时作出评估,年底按一定分值和权重计入该单位基础项目类得分。

内部评价是指单位对创建工作的自我评分和在文明单位初次评选、晋级或复查、抽查时,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单位干部职工对自身文明创建工作的参与情况、知晓情况、落实情况的综合测评。内部评价得分按一定权重计入该单位基础项目类得分。

外部评议为反向扣分设置,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通过文明单位群众监督评价系统,被群众或服务对象有效投诉或未及时处理的投诉,给予扣分。适时探索运用机关党建(文明创建)大数据平台了解社会满意度情况,对满意度较差的给予扣分。二是运用相关部门的考核或评价结果,如绩效评估、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党组(党委)书记述职评议、平安建设考评等考核中的负面结果,给予扣分。

五、结果运用

年底,根据三维考核模型汇总计算单位文明创建工作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单位年度综合得分(满分120分)=基础项目得分(满分100+加分项目得分扣分项目扣分。基础项目得分=“湘直文明工作平台审核基础项目得分×50%+平时抽检得分×25%+单位自评和职工测评得分×25%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根据年度测评综合得分,分文明单位层级划定各等次分数线,确定考核等次,对考核等次结果有争议的,视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考核结果以省直机关文明委名义通报。

考核评为优秀等次的,可参与下一届更高层级文明单位评选;特别突出的,当年可参评高一层级文明单位。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给予诫勉谈话处罚,连续两年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给予黄牌警告处罚。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黄牌警告处罚,连续两年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给予降级撤销荣誉称号处罚。发生严重负面清单事项的,按照《省直机关文明单位评选管理办法》规定,评定为不合格等次或直接给予撤销荣誉称号处罚。

对省级及以上文明单位作出评选或处罚建议的,报省文明办决定。

六、其他事项

1.省直机关文明办定期审核上报内容,发布各单位考核计分、文明指数。加强对目标任务进展的日常评估,简化考核流程,量化考核结果,不搞年底扎堆检查,一般不检查纸质台账资料,不要求基层报送纸质材料和报表,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2.经省直机关文明办批准与主管厅局捆绑创建的直属二三级单位,由主管厅局参照本《实施办法》对其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考核测评结果报省直机关文明办备案。

3.省直机关文明(标兵)校园考核测评管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